为企业核心机密加把“锁”

发布时间:2024-08-27 20:53:01   来源:火狐官网下载

  随着数字化的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信息化的深入推进,以数据形态存储的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机密,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而通过窃取企业数据牟利的犯罪行为也有增多的态势。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加大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企业数据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健康营商环境。

  本案中,如何认定客户信息秘密性、价值性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办案检察官认为——

  ◆A、B公司客户信息中的交易习惯、规格性能、检验标准、产能数据等内容,都不属于公开内容,一定要通过长期交易才能积累,且获取有难度,具有秘密性;

  ◆A、B公司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安装保密软件等方法对有关信息进行保护,符合商业机密的保密性要求;

  ◆林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客户信息并用于私自经营,获得巨额利益,正体现了这些客户信息的价值性。

  经营信息作为企业的宝贵资产,不仅指生产技术资料,还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诸多个人隐私信息。而林某却将公司的客户信息据为己有,另设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违法来得到的达840万余元。林某最终被提起公诉、定罪量刑,并处罚金1000余万元。这是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全省首起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机密案。

  位于福州的A公司和B公司同为某集团的子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均从事汽车配件出口业务。林某作为A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及B公司的董事,主要负责销售工作。得益于众多客户信息,汽车配件出口业务一直是两家公司的主要盈利点。

  但在一段时间后,林某自己成立了C公司,还指使他人取走了A公司储存客户信息的办公电脑,并通过电子邮件告诉国外客户,将由C公司承接原A、B公司业务。

  “这样一来,我们两家公司的出口业务单量大幅度减少,对公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该集团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2016年5月至2020年6月,C公司违法来得到的达840万余元,这相当于A、B公司汽车配件出口业务的大部分营业额。

  察觉不对后,该集团相关负责人立即报警,2020年6月,林某投案。后该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些客户名称在网上都能查得到呀。”“地址电话都是属于公开的内容,怎么会是商业机密?”

  面对林某的辩解,如何认定客户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成为办理该案的关键。“经营信息无法通过单纯的技术鉴定来认定秘密性和价值性,其极度依赖外部的评价,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多方面证据来支撑。”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对此,检察官精准引导补充侦查,重点提取了A、B公司的商业往来邮件,并经过权威机构翻译分析,认为A、B公司的客户信息中的交易习惯、规格性能、检验标准、产能数据等内容,都不属于公开内容,一定要通过长期交易才能积累,且获取有难度,具有秘密性。

  不仅如此,A、B两家公司也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安装保密软件等方法对有关信息进行保护,符合商业机密的保密性要求。林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客户信息并用于私自经营,获得巨额利益,正体现了这些客户信息的价值性。

  2021年9月,鼓楼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机密罪对林某提起公诉,2023年4月,林某以侵犯商业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余万元。林某上诉,2023年10月,法院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企业已制定保密制度,还会发生该案件,这表明相关制度在执行上存在漏洞。”检察官认为,对于贸易型企业而言,信息优势是商业行为的决胜关键。为此,在鼓楼区检察院的建议下,企业经营者及时对经营信息等商业机密的读取使用权限及使用审批流程进行细化完善。近日,企业内部分级分项保护制度完成建立。

  “公司2023年营收同比2022年增长20%,应纳税额同比增长4倍以上。”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对涉案公司进行回访时发现企业已回到正常状态生产经营。此前,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时,运用企业合规异地协作模式,确保涉案企业问题整改到位。

  2020年7月,上海某公司及张某、陈某、刘某3名主管人员为获取行业竞争优势,通过模拟人工登录批量获取数据的方式,非法窃取了7万余组高新区某公司注册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和网站数据,造成该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2021年4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以张某等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审查,张某等三人系上海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人为了单位利益而从事的犯罪活动,系单位犯罪,而公安机关未将公司列为嫌疑犯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因此,高新区检察院依法追加上海某公司为犯罪单位。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在充分考察企业经营状况、认真分析案发原因后发现,涉案公司与被害公司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均系国内人工智能翻译领域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涉案公司曾牵头制定人工智能翻译领域多项国际标准,拥有近百件专利、商标、著作权。

  考虑到案发后,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认为,在督促加害公司积极赔偿被害公司并取得谅解的同时,引导该企业组织合规整改,既能够大大减少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也更加有助于公司间形成良性竞争关系还可以促使加害公司整改经营中的管理漏洞,助其长远健康发展。

  为此,2021年10月,高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来到上海涉案公司当地考验查证,建议公司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并与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异地协作。2022年3月,考察期满后,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认为涉案公司合规整改充分且有效,作出了“合格”的评定结果。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对涉案公司及张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方法,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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