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北市监罚海〔2023〕185号
发布时间:2024-08-10 18:38:51 来源:火狐官网下载),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全自动电脑验光仪、自动焦度计、验光镜片箱,均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均未经检定。其行为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新精益眼镜店于2022年11月09日注册,至2023年5月18日案发,在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未经检定的全自动电脑验光仪(型号:FA-6100A),自动焦度计(型号:CCQ-800),验光镜片箱(出厂编号:HH02006),均已持续使用30天以上,连续违法行为时间比较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十四)连续违法时间比较久,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020年)》五十三、《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接着使用上30天以上的。责令不再使用,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